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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进一步强化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是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专家库成员系非专职人员,按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完成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专家库成员由本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及市外有关专家、教授组成。
专家库内的专家根据行业和领域分为若干专业组。
第四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查,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相结合的方式。合格者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聘书。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重大科研课题和重大事项的研究,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为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整治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参加安全检查及安全许可审查,查找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六)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七)发生突发性事件或公共事故时,配合现场指挥部研究制订应急救援临时方案,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援;
(八)完成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八条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下执行公务;
(二)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对其工作内容负责;
(三)配合相关部门执行公务时,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任务完成后应向任务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五)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奉公廉洁;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及时反映本市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经常与专家库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专家考察,培训新知识、新技术,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专家库成员受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执行任务、参加安全事故调查鉴定、参加有关会议或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等费用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报销;对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的劳动报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专家,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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