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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纳税证明
国税纳税证明深圳税务局从五个方面优化了综合征管系统的纳税证明开具模块。(一)规范纳税证明的开具对象。实现了对零散税收纳税人、无证户、注销户、被委托代征纳税人及被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开具纳税证明,明确委托代征的受托单位及代扣代缴义务人不能就其代征、代扣税额开具纳税证明。(二)实现了汇总开具纳税证明的功能。对已审批确认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可关联-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汇总开具指定时期的汇总纳税证明。(三)对特定人群限制开具纳税证明。对“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注销户”以及存在逾期未申报行为的纳税人强制监控不允许开具纳税证明。(四)满足纳税证明开具的特殊需求。如允许开具零纳税额《纳税证明》,客观证明其纳税情况;实现《纳税证明》的重新开具功能,使纳税人清理欠税后在纳税证明中刷新其欠税信息。(五)规范纳税证明的用章问题。鉴于税务文书用章规范性的要求以及打印设备配备等原因,取消了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纳税证明打印模板套用的电子公章,统一使用“纳税证明专用章”。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法律依据
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①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②审核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③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通过系统开具《纳税证明》,发放纳税人。
3.资料归档
国税纳税证明管理
纳税人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某所属期内已缴纳税款情况证明(即纳税证明)的,持开具纳税证明的书面申请、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到全市任一区(分)局办税大厅申报管理科申请
(二)税务机关受理与发证
申报管理科查询纳税人在所属期限内的纳税情况,打印纳税证明,加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后,交纳税人。
(三)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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