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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税的节税技巧
消费税可以说是个“特区”税,你经营的产品处于这个“特区”,就需纳这个税;不处于这个“特区”,就不纳这个税。所以,在目前我国只开征特种消费税的背景条件下,只有处于“特区”的产品涉及消费税。
我国的税收政策把以下四大项产品划入了“特区”,对其征收消费税:
第一项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和鞭炮、焰火等;
第二项是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第三项是高耗能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
第四项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所以,对消费税最初的筹划就是:在选择经营项目或产品时,你进不进这个“特区”。进,你就要缴纳消费税;不进,就不涉及消费税。这也是投资人在做决策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消费税的计税基数与增值税相同,均以不含税价计算税金。但消费税的特殊之处在于,除了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等部分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收外——以零售环节的销售收入(不合税)作为计税基数,其他应税产品都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以出厂价(不含税)作为计税基数。所以,我国涉税企业——如酒厂、烟厂以及化妆品厂商等——节约消费税的普遍做法就是“复式经营”——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来经营自己的产品:生产企业以出厂价把产品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并按出厂价计算交纳消费税;销售公司把产品卖给消费者,不再交纳消费税,其中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决定消费税的大小。若是生产企业直接把消费品卖给消费者,就吃大亏了。估计目前我国没有这样“单式”经营的企业了。
消费税的节税思路基本有二:一靠政策,二靠技巧。其中的技巧除了“分”、“合”两种手段外,还有比较分析,“择优录取”的决策选择。我们分别案例介绍如下:
案例1:包装物周转使用——分开核算,可以节约消费税
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消费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我们用具体的数据算一下:
某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非从价征收的酒类产品),单价100元其中包装物10元,消费税税率为20%。
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应交消费税为:100×20%=20(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1收取押金,应交消费税为:(100-10)×20%=18(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可以节约10%的税金。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些小商店让我们“拿啤酒瓶换啤酒(加上酒钱)”,就是厂家依据相关政策,让啤酒瓶这个包装物“周转使用”,节约消费税的一个具体行为。
案例2:通过企业合并,减轻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依据这条规定,我们就可以通过企业合并的方式。把适用高税率的产品转向适用低税率的产品,节约消费税。这也是针对消费税的一个有效的节税筹划技巧。
某地区有甲乙两家大型酒厂,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甲厂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适用20%的税率。乙酒厂以甲厂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适用10%的税率。甲酒厂每年要向乙酒厂提供价值20000万元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乙酒厂由于缺少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乙酒厂共欠甲酒厂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乙酒厂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甲酒厂领导班子经过研究,决定对乙酒厂实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不大。由于合并前,乙酒厂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并购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交纳企业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照税法规定,不用交纳营业税,其他各项开支又比较小,因此甲酒厂的支出不会太大。
(2)并购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甲酒厂向乙酒厂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交纳的税款为:
应交消费税=20000×20%=4000(万元)
而这笔税款在合并后,甲乙两个企业变成一个企业,两个企业的交易活动变成内部两个部门的半成品传递活动,就不用马上缴纳(当然,并不是真的不用缴纳,而是向后面的销售环节转移了)。这样,甲酒厂就通过合并,延缓了部分税款的交纳,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3)乙酒厂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也符合百姓注重健康的主流。甲酒厂合并乙酒厂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经过转向后,企业应交的消费税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率为10%,如果企业转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会大大减轻。
以每年的药酒销售额为2亿元计算,则合并后甲酒厂应交的消费税是:
20000×10%=2000(万元)
而合并前,甲酒厂同样数量的销售额应该交纳消费税为4000万元,两者相差2000万元。而这2000万元就是节约的消费税税金。
案例3:选择税负最轻的加工方式,减轻消费税
“择优录取”就是选择不同的方式,获取最大的利益。
甲卷烟厂有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要加工成烟丝,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税率为45%,有以下几种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一:收回委托加工的烟丝后,自己继续加工成香烟。
甲卷烟厂委托乙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甲厂后,甲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
(1)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要向乙厂支付代收代交的消费税。
按国家规定,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收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100+75)÷(1-30%)=250(万元)
甲厂在委托加工环节应交消费税=250×30%=75(万元)
(2)甲厂销售卷烟后,应交纳消费税为:
700×45%(全部应交纳的)-75(在委托加工环节已经交纳的)=240(万元)
(3)甲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25%):
税后利润=[700(收入)-100(材料成本)-75(加工费)-75(加工环节消费税)-95(继续加工成本费用)-240(消费税)]×(1-25%)=115×75%=8625(万元)
方案二:委托乙厂把烟叶加工成香烟,收回直接对外销售。
甲厂委托乙厂将烟叶直接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100万元不变,加工费用为17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甲厂后,甲厂对外售价仍然是700万元。
(1)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应由受托方代扣代交消费税。其计算如下:
应交消费税=(100+170)÷(1-45%)×45%=220.91(万元)
(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甲厂在销售时,必再交纳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税后利润=[700(收入)-100(材料成本)-170(加工费)-220.91(消费税)]×(1-25%)=156.82(万元)
方案三:甲厂自行加工后对外销售。
甲厂将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0万元,售价700万元。有关计算如下:
应交消费税=700×45%=315(万元)
税后利润=[700(收入)-100(材料成本)-170(加工费)-315(消费税)]×(1-25%)=86.25(万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各有关生产要素相同的条件下,方案一(委托半加工)和方案三(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较小,税负也最重;方案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的利润较大,税负也最低。在相同的纳税环境中,我们应该选择方案二,以求税负最低,利润最大。
消费税的最高税率为45%,属于重税。但只要我们掌握了政策和节税技巧,消费税的节税筹划同样有文章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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