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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法律适用研究
论文提要:劳动关系的性质,曾经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变,如今并未出现“从契约到身份”的相反的社会运动。
中国的私法规范无论是在什么法律文本中出现的,都为《民法通则》所统帅;相应地,判断一定的社会关系是否适用私法,应以《民法通则》第二条为标准。这个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以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均为私法,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律的特别法;特别法未作规定的事项,即适用作为一般法的民事基本法。《劳动法》中包含了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所谓的经济法规范或社会法规范并不存在。
《劳动法》这个法律文本本身已明文确定了劳动法律关系作为私法关系的性质。《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一条文所确立的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正是私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劳动力形成劳动者的人格利益而非身份利益,所以劳动关系不是身份关系,劳动合同不属于平等主体间订立的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应被排除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说明,所有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都是合同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诸如合同转让、债权人撤销权等事项,凡《合同法》已作规定,劳动立法中就没有必要重新规定。
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即使是在制订了《劳动法典》的国家,也都规定劳动关系要适用民商法的一般规定。西方大陆法系国家近几十年来多次修改民法典,都没有将有关雇用合同的规定删去,雇用合同在民法中的地位依然未变。而劳动合同是雇用合同最重要的一种。
关键词:劳动关系 合同 意思自治 国家干预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
(一)概念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情况下,劳动力所有者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指示工作,生产资料所有者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工资,从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过程得以实现。
(二)劳动关系的特点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关系只是与劳动现象相关的社会关系之一。与劳动相关的社会关系,还有加工承揽、客货运送等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劳动成果,而对方给付相应报酬的社会经济关系。而劳动关系是一种由一方按另一方的指示进行劳动,无论劳动成果如何对方均应给付相应报酬的社会经济关系。
2、劳动关系是雇用关系的一种。所谓雇用关系,就是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另一方进行劳动,无论劳动成果如何,对方均给付相应报酬的社会经济关系。除了劳动关系,雇用关系还包括医生与患者、律师与客户之间直接建立的与劳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等等。
无论中外,医生个人执业的现象如今依然是存在的。在西方国家,律师个人执业是法律所允许的,中国目前也正在酝酿准许律师个人执业。医生为患者进行劳动的,但无论疗效如何,患者均支付报酬。律师为客户进行劳动,无论是否胜诉,客户均支付代理费。 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有所不同的是,个人执业的医生和律师作为劳动者,同时也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在劳动过程中医生和律师并不是按照其服务对象的指示而工作的,相反,为了实现服务对象所提出的目的和要求,服务对象往往必须按照医生和律师根据专业知识提出的指示加以配合。当然,大批的医生和律师受雇于医院和律师事务所,经这些执业机构指派为以执业机构的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因此,他们与其各自的执业机构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而与此同时他们与其服务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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