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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工伤那点事

时间:2023-04-30 14:24:00 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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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工伤那点事

  谈谈工伤那点事

  工伤这个事,一不小心就可能会发生,当遭遇工伤的时候,我们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在向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往往还会提起劳动仲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又会明确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其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收到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申请后能否受理并裁决?

  笔者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仲裁申请合法,但于法定6个月的起诉期限内作出裁决却又不合法。理由是:一、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工伤案件中知道或应当知道即是指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并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时效期间内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理应予以受理。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已明确告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其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时并未超出6个月的起诉期限,而在该期限内,《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工伤赔偿劳动仲裁裁决却必须以《认定工伤决定书》作为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案件时采纳的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然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更是变相剥夺了用人单位的行政诉讼救济权。

  笔者观点

  如此境地又该怎么办

  为进一步解决工伤案件劳动仲裁受理起算期限与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期限之间的冲突,更好地充分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者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两点完善建议:

  一、由国家人社部或各省人社厅统一行文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必须在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后方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由国家人社部或各省人社厅统一行文规定:“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收到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申请后必须予以受理,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未过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期限的或用人单位在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予以中止审理,待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或行政诉讼生效判决维持工伤认定时再行继续审理。若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的,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驳回仲裁请求的决定。”

  完善建议

  作者:范 小娜(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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