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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

时间:2024-02-27 17:20:3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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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

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县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第四条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六条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前,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第八条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药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十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尽快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

  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干扰,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2

  为了防止相似药品混淆错发,保证临床用药安全,结合医院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制度。本制度适用于药库、中转库及各药房相似药品的管理。

  1、相似药品分类:品名相似药品、包装相似药品、成分相同厂家不同的药品、规格不同的相同药品。

  2、各部门根据日常工作容易错发的药品,归纳制定出相似药品目录,通过在药品放置位置留置不同类型的醒目标志提醒药师特别注意,保证药品出库、调配准确无误。

  3、对于相似药品定期安排药师进行清点并建立记录,保证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

  4、对于品名相似的药品,如药效相同、品名相似的药品,在药品柜中分开放置并留置醒目标志特别注意;如药效不同,品名相似的药品,要分柜放置并留置醒目标志作为提醒,此类标志字体为红色,以便更加醒目。

  5、对于包装相似药品,从中转库到药房要双人复核,如药效相同,包装相似的药品,在药品柜中分开放置并留置醒目标志;如药效不同,包装相似的药品,要分柜放置并留置醒目标志特别注意,标志要醒目。

  6、对于成分相同厂家不同的药品,在其放置的地方留置醒目标志,并在标志上标明产地以便区分。

  7、对于规格不同的.相同药品,在其放置的地方留置醒目标志,并在标志上标明规格以便区分。

  8、胰岛素类药品种类繁多,为了区分不同类型的胰岛素,要求把不同种类的胰岛素在冰箱分区放置,分别贴上常规胰岛素、混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和短效胰岛素等标签。

  9、本制度的制定可大大减少配药人员错拿药品的几率,从而形成药房药品质量安全的保证体系,诠释“以病人为中心”的医院管理年服务理念,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

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3

  1、医院采购办公室在医院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药品采购工作。其他科室不得自行购入药品。医院药事管理委员负责监督药品采购工作。

  2、医院药品一律实行网上采购。配备和使用河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的中标药品,并按中标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随意加价。非基本药物销售额不得超过药品销售额的50%。

  3、购进药品必须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由采购办索取供货方的材料,应所取的供货方材料包括:

  (1)、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药品生产或经营执照复印件;

  (2)、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GMP、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3)、药品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4)、药品质量保证协议。

  4、药剂科每月根据临床需求和实际库存制定药品采购计划书,计划书交采购办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最后计划书由采购办负责网上采购。新进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向采购办提交申请,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购进。因突发疫情、事故或紧急抢救需临时采购的药品,可在采购领导小组的指示下,由采购办紧急调拨,调拨后2-5天内补齐计划书。

  5、购入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

  6、县医院自收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药品后,在一个月内与中标企业结算药款。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的票据,并附有随货同行单。票据交由财务科入账存档备查。

  7、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和改进。

  1、加强医院、卫生室临床用药管理,催促和监督其使用根本药物,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2、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医院配备基本药物目录516种内的'药品,卫生室配备国家基本药物307种内的药品。

  3、加强根本药物购进与价格管理,根本药物购进严厉依照贵州省招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根本药物价格依照零利润销售。

  4、及时公布医院基本药物购进和供应信息,医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应及时下发临床科室。

  5、积极宣传国家根本药物政策,加大根本药物使用的宣传与教育力度,加强根本药物常识的培训,提高医师和患者使用根本药物的自觉性。

  6、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加强基本药物应用管理,严格处方评价管理制度,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科室与医生,参照医院不合理用药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实施基本药物情况。

  本院从施行医改以来全部进行网络采购及使用国家规定的根本药物,无网外及私下购药,全部执行零差价销售。

  所有药品全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招标采购网上订单。禁止采购非基药品,严厉执行网上采购,标内采购。依照上级文件的请求,在规定的时间做采购计划,并及时进行药品验收入库。

  第二、完善药事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建立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贮存保管制度,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库房管理制度等。

  第三、我院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今年6月份才进行网上采购,自实施网上耗材采购以来,我院没有网外及私自采购其他非中标产品耗材,对购进的所有检验试剂及卫生材料都进行双人验收。

  做到票物相符,价格与中标价格和国家制定的价格相符,对不符合的药品及时与供应商联系更换处置惩罚,验收人员在验收及格的票单上签名。

  第四、根据药品管理制度对药品进行贮存保管。

  药品进行归类摆放,严禁乱摆乱放,保持药品清洁卫生。药库有专人负责和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手段,确保药品在存放过程中的质量。

  对于需要低温存放的药品要放置到专用的冷藏装备贮存。特殊药品严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药库管理人员依照临床应用的需要及库存量认真进行拟定药品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需经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签字之后,方可以进行采购。

  第六、主要存在问题

  1、我院在采购基本药物品种中,配送商配送的某些药品价格远远超出网上采购价(例如:100ml的盐水及糖盐网上采购价为1.4元、青霉素粉针1 60万单位网上价为0.31,而配送商配送的价格为0.95元,氨苄西林针网上价为0.55,而配送商配送的价格为1.29元,而且配送青霉素粉针、氨苄西林针的数量远远达不到网上计划数量的三份之一,从而影响我乡用药紧张问题。

  2、配送公司常用药品欠缺,无法采购常用药品。

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4

  加强对防暑药品(指风油精、藿香正气水、藿香正气胶囊等)的申报、采购、存放、领取、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防暑药品的质量安全、无过期产品,保证防暑药品的有效利用,杜绝浪费、将防暑药品带回家使用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公司各生产车间及相关部室

  公司各生产车间及相关部室防暑药品的领取及使用管理

  (1)防暑药品发放范围、时间及标准

  1、发放范围:生产车间一线员工和室外作业的员工。

  2、发放时间:从每年6月至9月。

  3、发放标准:

  霍香正气水:每人15支/月(3小盒),车间按瓶发放至员工,员工在车间领取时以旧瓶换新瓶领取。

  霍香正气胶囊:车间办公室到生产安全部领取,特殊岗位,特殊人员到车间办公室内领用,发放完毕并持空盒到生产安全部领取。

  风油精:每人1瓶/月。

  (2)防暑药品的申报及购买

  1、申报:生产安全部门在每年5月15日之前根据最新的人员月报统计公司内生产车间人数,根据生产车间人数数量计算本年度大约需要的防暑药品数量,在5月20日之前向公司采购部门申报购买计划。

  2、购买:公司采购部门根据生产安全部门申报的防暑药品购买计划在10个工作日之内确保防暑药品及时购置到位。

  (3)防暑药品的`发放及领取

  1、各车间领取防暑药品时必须持有车间主任或安全员签字的《高唐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领料单》,生产安全部门根据车间的人员月报确认防暑药品的领取数量,在《防暑药品发放记录》上登记后方可领取。

  2、再次领取防暑药品时必须将前一次使用完的空盒或空瓶领取。

  3、所有防暑药品的发放必须遵循谁使用,谁领取;谁领取,谁签字的原则并且必须填写《防暑药品发放记录》。

  4、车间的药品定量发放,凡因乱发、乱丢、乱扔而使车间药品紧缺的由车间自行购买,生产安全部门不再给予发放。

  5、各车间主任、值班长负责并监督药品的发放及使用。

  (4)罚则

  1、防暑药品发放混乱,无《防暑药品发放记录》的车间在生产安全部门检查时一经发现扣车间安全分2分/次,罚车间安全员50元/次,再次检查不予及时整改的按双倍处罚。

  2、任何车间(部位)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损公济私、随意发放防暑药品,一经发现给予岗位待业一个月的处理。

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5

  加强医院所经营药品的安全监管严格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本院经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的管理。

  药剂科负责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反馈的收集及其报告;医务科负责确认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和管理。

  1、药品不良反应的有关概念

  (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地无关的或以外的.有害反应。

  (2)可疑药品不良反应是指:怀疑而未确定的药品不良反应。

  (3)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使用说明书或有关文献资料上未收载的不良反应。

  (4)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

  ①因服用药品引起死亡的。

  ②因服用药品引起致癌、致畸的。

  ③因服用药品损害了重要的生命器官而威胁生命或丧失生活能力的。

  ④因服用药品引起身体损害而导致住院治疗的。

  ⑤因服用药品而延长住院治疗时间的。

  2、药剂科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收集,报告和管理。

  3、不良反应报告的范围:

  (1)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收集并报告它所有的可以的不良反应。

  (2)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报告它严重的或罕见的或新的不良反应。

  4、不良反应报告程序和要求

  (1)药剂科对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进行监测,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收集,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药剂科和医务科负责人报告。药剂科应详细记录,调查确认后,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并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发现药品说明书中载明的严重不良反应病例,必须以快速有效方式报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最迟不超过72小时,其中死亡病例必须在12小时内报告,并同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计委。

  (3)发现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其它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和已载明的所有药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当每月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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