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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村务公开制度
一、村务公开工作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山西省农村村务公开规范化办法(试行)》和县、乡镇有关规定进行实施。
二、村务公开原则上凡涉及到村民利益的事项,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都要予以公开。其范围包括村务决策、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公开内容应当严格按照村务公开目录进行。
三、村务公开要遵循“实用、方便、明确、简捷”的原则,以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为主,还可以通过“公开日”、“质询日”、“民主听证会”、“村务简报”、“明白纸”、广播等形式,有条件的村应当通过电视、网络、触摸屏等形式公开。条件不具备的村,要实行电话公开。
四、村务公开栏应设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公开栏的设置、规格、防护设施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规划设计,应具备防雨防风条件,便于经常更新。
五、自然村较多的行政村,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在各自然村公开村务。
六、规定的事项,应当每季度公开一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村民关心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公开。
七、 村务公开应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办理时限比较长(一年以上)的重大事项,应分阶段公开。
八、 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至少保留10日;公开时间少于10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九、村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对公开内容,由村委主任、党支部书记审核后,进行公开。必要的事项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后按程序公开。村务公开工作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
十、村务公开应当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提出方案。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审查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 三)公布方案。村民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村务不公开 假公开的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工作,县监委实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并运用检查结果实行奖惩。对村务公开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给予表彰,对不公开、假公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指出,限期整改,能认真改进的记录在档;
二、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严重,短期内又没有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的,实行诫勉谈;
三、村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不及时,问题较多的,下达监察建议;
四、村务公开弄虚作假、群众意见较大,造成群众上访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党政纪处分条例追究村干部和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严重的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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