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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1
1、范围
为了规范日常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和强化安全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日常安全生产考核的管理内容、方法和有关奖惩标准。
本程序适用于在公司内生产、施工的所有单位的日常月度安全考核及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或造成人身事故与损失的责任者的奖励和惩罚管理。
2、职责
企策部负责对在公司内生产、施工的所有单位的日常月度安全考核及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或造成人身事故与损失的责任者的奖励和惩罚处理的'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与方法
⑴、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策部提交公司“安委会”研究,给予表扬、奖励。
a)在安全工作中,获得市级以上先进的。
b)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c)在安全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创新的。
d)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环境保护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实践成效显著的。
e)对成绩突出的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人员及安全管理、创新、建议等方面的先进个人可给予50-20xx元的奖励。
⑵、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策部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a)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b)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实施的。
c)随意拆毁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的。
d)对事故隐患不整改、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e)不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到生产现场)。
f)合同(协议)中未按照规定办理安全责任手续的。
g)无证进行特种作业的,危险作业不办理审批手续的。
h)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i)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破坏事故现场或隐瞒事故的。
j)有意制造环境污染事故的(如乱排超标污水、制造尘毒、噪声等)。
k)凡属上述条款之一,给予部门100-5000元经济处罚,给予个人50-1000元经济处罚。
⑶、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由安技处提交公司“安委会”加重处罚。
a)领导违章指挥的,发现一次免其当月奖金并参加培训二周。
b)由于违章指挥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对违章指挥的领导给予免职处分,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c)月度内部门出现操作者违章三人次的,公司通报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并免当月奖金,超过5人次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挂职一个月。
d)出现一起轻伤责任事故的,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罚款500元。
e)部门出现一起重伤责任事故:主管领导挂职三个月,安全员免奖1个月。
f)部门一季度内连续发生2起重伤责任事故的,对其主管领导给予挂职6个月或免职处分。
g)操作者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下岗培训三个月。
h)操作者发生一起轻伤责任事故的,违章者待岗半年。
i)操作者发生一起重伤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待岗1-2年。
⑷、对违章单位和个人,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⑸、部门和个人应从确定罚款之日起向企策部交纳罚款,逾期不交,每天加罚10%。
⑹、罚款统一由企策部管理,作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
4、相关程序、文件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2
总则 1.1
为维护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推动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以法制手段与行政手段、思想政治教育与经济制裁相结合,实行凭功受奖、论过受罚、赏罚严明的原则。
1.3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由安技部门归口管理,各分厂(分公司)、部门均应把安全生产奖惩列入员工考核内容。
2
奖惩条件 2.1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群体和员工,由安技部门或由其提请公司主管领导批给子一次性奖励。
2.1.1
在劳动保护方面有创造发明,积极推广新技术,对防止职业危害及人身伤害事故取得突出效果的;
2.1.2
对劳动安全工作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2.1.3 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排除险情,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
2.1.4
在事故抢救中不畏危险,奋不顾身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生命免受损害或减轻损害的;
2.1.5
敢于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因而避免发生事故的; 2.1.6 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的。
2.2
对以上群体和员工的奖励分为:表彰、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和发给的一次性奖金。
2.3
奖励经费从公司奖励基金或税后留利中专项列支。 3
处罚条件 3.1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群体和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3.1.1
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不力,分厂(分公司)、部门管理混乱,员工无章可循,造成重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
3.1.2 安全教育与检查督促不力,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预防措施进行整改而造成各类重大事故的;
3.1.3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 3.1.4 由于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 3.1.5 由于擅自动用他人设备,损坏或拆除安全设施等原因而造成各类重大事故者;
3.1.6
新建、改建、扩建及革新、挖潜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评审的; 3.1.7 违反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责任者; 3.1.8 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及女员工进入作业场所不戴安全帽者; 3.1.9 危险作业不办理审批手续者; 3.1.10
无操作证而单独操作者; 3.1.11
带小孩进入作业场所者; 3.1.12
穿拖鞋(有限定的除外)、赤膊、敞衣、穿裙、穿高跟鞋进入生产作业区域者;
3.1.13
交通运输车辆人物混装者或者未戴安全防护排气罩进入油化库的车辆驾驶人员。
3.2
凡属触犯上列各条之一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应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有关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可并处),特别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3.3
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3
为加强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执行情况,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生产安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程监理特点制订了本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审查内容有:
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是否制定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4)、是否制订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8)、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2、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定期巡查,加强对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书面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应当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停工指令》,应书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3、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
4、监理单位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对日常监理工作中,在旁站和巡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认真做好检查记录,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结果有回复。把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以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5、每半个月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并检查报告的形式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4
一、施工现场与高空作业
1、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每次罚款30元,工班长每次50元。
2、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罚款30元。
3、严禁穿硬底易滑鞋从事架上作业,违者罚款30元。
4、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元。
5、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50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6、严禁酒后高空作业,违者罚款100元并停止作业。
7、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30元。
8、严禁上料盘,自主升降平台乘人,违者每次罚机械操作人员50元,搭乘人员30元。
9、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100元,严重者按偷盗论处。
10、严禁擅自拆拿安全网上绳索,违者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11、现场不听从安检人员指正,违者罚款30元。
12、扣压、拒收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罚当事人100元,罚施工单位300元。
13、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罚施工单位有关领导100元,罚施工单位300元。
二、施工机械
1、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许上岗,罚款50元,违章指挥者,罚款100元。
2、所有机械必须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安全操作牌,未实行“三定”的机械不得使用,违者罚操作人员5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3、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违者罚款100元,罚施工单位200元。
4、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罚款30元。
5、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违者每次罚驾驶者200元。
6、非载人机动车辆,严禁载人,违者每次罚驾驶者100元,罚搭乘人员50元。
7、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驾驶各种车辆,违者罚款100元。如不接受处罚,取消当事人在本施工场地中操作驾驶资格。
三、施工用电
1、一切电照设备要有合格的保护接零,严禁一线一地供电,违者罚责任电工50元,非电工操作罚款100元。
2、电动机械必须装设触电保护器,违者每台件罚责任电工30元,罚施工单位100元。
3、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违者罚款30元。
4、电路走线严格执行操作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电气设备,检查提出不改者,罚款50元。
5、严禁电工单独带电作业,违者罚当事人30元,罚指派人100元。
6、严禁保险丝以大代小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违者罚责任人30元。
7、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必须架空2m以上,电线与金属导体用绝缘材料隔离,违者罚责任人50元,罚违章指挥者100元。
8、偷拿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电气设备等,按价格的10倍罚款。
四、防爆、防火
1、施工现场各类材料库必须配备防火材料,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按价格的10倍罚款。
2、配备的防火器材,要定期更换防火材料,检查是否失效,违者罚当事人每件30元,施工单位100元。
3、氧气瓶、乙炔瓶,作业点三方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如因场地狭小必须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必须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违者罚款50元,施工单位100元。
4、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保管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发放细则,违者罚款100元。
5、爆破工应严格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及爆破程序进行爆破工作,违者罚款200元,罚施工单位500元。
6、罚款实行连带责任,在执行民工违章违规处罚时,民工队负责人同时处以相同份额的罚款,施工员违章违规处罚时,工区长同时执行连带处罚。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5
1 目的
为切实进一步深化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考核执行力度,充分发挥安全考核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现结合集团安全考核的总模式和相关内容、标准,特建立安全责任目标三级考核运行模式,制定本考核管理制度。
2考核对象
公司全员(除经理层领导)。
3考核责任范围
按本岗位工作职责所确定的安全目标、安全控制指标、安全管理主要职责三大项进行考核。
4安全考核职责及分工
4.1公司经理层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由总经理制定,由行政副总监督、综合办公室执行考核。
4.2部门负责人(含部门副职)的责任书由公司分管安全经理制定、签订并实施考核;
4.3部门下属岗位(含主任、班组长、行政常白班人员)的责任书由部门安环科负责制定,与部门责任人签订,由部门责任人和部门安环科实施考核;
4.4班组级以下的岗位操作工的目标责任书由部门安环科制定,与本班组长签订,由安全科与班组长、部门责任人会同实施考核。
5目标责任书的.管理
5.1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基本模式全员统一,由制定者根据本岗位实际按责任岗位、责任范围、责任期限、事故责任指标、安全工作履职指标、安全工作主要职责等内容具体细化、逐级分解。
5.2各级安全目标责任书制定后,交分管安全经理审定后予以签定,对不符合的或与本岗位安全职责不相符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督促返回予以补充和完善,直至合格为止。
5.3所有《安全目标责任书》的签定,一律在当年3月1日以前全部完成,安全目标责任书一式2份,责任人1份,考核人与部门责任人1份用于考核执行、考核跟踪检查使用;
5.4安全目标责任书在考核运行过程中,如果目标执行岗位人员或职位发生变动,若是部门负责人的,则由分管安全经理负责重新制定和签订,其他则由各级负责人重新制定和签订。同第三大条执行。
6考核标准
6.1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考核
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一票否决,全员取消事故发生当月全部安全考核奖,并按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追究其法律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属班组长和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一并取消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同时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属的班组和部门一律取年度先进班组和先进部门的评选资格。
6.2一般轻伤事故的考核
因事故造成住院产生的事故费用在20xx元及以下,或者休假3天以内的,取消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属班组长和车间负责人(含副职)当月的全部安全考核奖,同时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属班组长、车间负责人(含副职)一并取消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先进班组、先进车间的评选资格。
6.3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全部按本岗位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表中所确定的扣分标准比照进行考核。
6.4凡没有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的一律不得计发安全考核奖,事故指标考核仍按本考核办法执行,安全奖从安全目标责任书签定之日起进行相应的考核后计发。
6.5在考核过程中,如因被考核人不配合考核的,致使考核无法进行的;一经查实,取消被考核人当月所有安全奖连续二次及以上的同时取消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先进班组、车间、部门的评选资格。
6.6当月考核(除事故指标以经济形式直接考核外)分数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不扣当月安全考核奖,分数在60--70分(含60分)者,以100分为标准,差一分按照2元标准进行处罚,季度考核,季度兑现;分数在60分以下者,取消全月安全考核奖。连续两次,取消半年、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先进班组的评选资格。
7考核过程操作流程
考核执行流程:考核执行者按照考核确定的时间组织人员→到被考核部门与目标执行者一起→对照考核表检查执行效果→被考核部门执行者提供记录和台帐→逐一比照→逐条评定→分别写出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出扣分额度→交目标执行者签字确认→报相关领导审查签字→予以公布→建立考核台帐。
8考核纪律规定
考核执行时间为每季度末月的20号起至月末终结,考核应按时,依据要准确充分,考核结果要真实可靠,考核档案要健全明晰有连贯性和延续性,考核结果要严格逗硬兑现,严禁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9、运行控制
本办法具体由安环企管处负责推动并严格落实,并列入安环企管处相关负责人的目标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6
总则
1、为维护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推动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安全生产奖惩考核,以法制手段与行政手段、思想政治教育与经济制裁相结合,实行凭功受奖、论过受罚、赏罚严明的原则。
3、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由安技部门归口管理,各分厂(分公司)、部门均应把安全生产奖惩列入员工考核内容。
奖惩条件
1、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群体和员工,由安技部门或由其提请公司主管领导批给子一次性奖励。
2、
3、在劳动保护方面有创造发明,积极推广新技术,对防止职业危害及人身伤害事故取得突出效果的;
4、对劳动安全工作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5、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排除险情,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
6、在事故抢救中不畏危险,奋不顾身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生命免受损害或减轻损害的;
7、敢于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因而避免发生事故的;
8、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的。
9、对以上群体和员工的奖励分为:表彰、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和发给的'一次性奖金。
10、奖励经费从公司奖励基金或税后留利中专项列支。
处罚条件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群体和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2、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不力,分厂(分公司)、部门管理混乱,员工无章可循,造成重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
3、安全教育与检查督促不力,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预防措施进行整改而造成各类重大事故的;
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
5、由于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
6、由于擅自动用他人设备,损坏或拆除安全设施等原因而造
成各类重大事故者;
7、新建、改建、扩建及革新、挖潜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评审的;
8、违反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责任者;
9、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及女员工进入作业场所不戴安全帽者;
10、危险作业不办理审批手续者;
11、无操作证而单独操作者;
12、带小孩进入作业场所者;
13、穿拖鞋(有限定的除外)、赤膊、敞衣、穿裙、穿高跟鞋进入生产作业区域者;
14、交通运输车辆人物混装者或者未戴安全防护排气罩进入油化库的车辆驾驶人员
15、凡属触犯上列各条之一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应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有关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可并处),特别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16、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7
1.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強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xx〕186)的规定,为切实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
3.职责
3.1分管安全经理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安环企管处负责本制度的落实检查考核等工作。
4.工作程序
4.1带班安排
4.1.1公司级领导带班安排
公司级领导按董事长、总经理、书记、安全经理、生产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的.顺序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顺序由下一人带班。公司级领导带班具体名单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报安环企管处备案。
4.1.2部门/车间级干部带班安排
部门/车间级领导干部按主任、副主任/区长/处长的顺序每人轮流带班。由安环处在每月1日下班前将下月部门/车间带班领导干部名单安排后发各部门,并在安环企管处门背后张贴。
4.1.3由安环处将每日带班领导干部的名单公布于办公区黑板上。
4.2带班职责
4.2.1公司级领导带班职责
4.2.1.1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全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1.2负责当日的现场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部门/车间的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4.2.1.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作,对情节严重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2.1.4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4.2.1.5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4.2部门/车间干部带班职责
4.2.1布置当日生产必须执行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车间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2负责当日现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班组的安全工作,帮助班组职工共同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并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负责;
4.2.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对“三违”现象有权进行制止并协助公司级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上级报告;
4.2.4要认真检查人的、物的不安全因素,发现事故隐患必须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处理;
4.2.5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3带班要求
4.3.1带班领导对当日安全工作直接负责,当日带班值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按值班职责要求认真检查现场安全工作,做好记录;
4.3.2认真做好带班交接班记录,把当天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一下班的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5 考核:
5.1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奖励:
5.5.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保持本单位长期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
5.1.2领导在带班过程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
5.1.3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
5.1.4对公司“三违”人员能大胆管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成绩显著者。
5.2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处罚:
5.2.1不按时上报领导带班名单,每一次罚安环处责任人10元;
5.2.2带班记录填写简单不认真,未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每发现一次罚20元;
5.2.3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5.2.4对部门/车间“三违”人员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每发现一次,罚50元。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8
1、 目的
本制度确定了本公司适用于其生产活动和其它应遵守的安全责任要求,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与考核等方面,确保本公司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与考核。
3、 职责
安全环保部及其相关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与考核的相关事项。
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起草后交安全第一责任人审阅。
4.2、 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审阅后提出修改意见。
4.3、 安全环保部修改后下发相关至各部门。
5、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5.1、 安全环保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及时下发相关至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并征求意见。
5.2、 安全环保部将征求的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
5.3、 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代表召开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会。
5.4、 安全环保部根据修订会结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稿。
6、 培训
6.1、 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解释。
6.2、 安全环保部应定期组织各个部门对其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学习。
6.3、 每次培训学习应有学习记录。
7、 考核
7.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安全环保部根据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
7.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绩效测量的结果报安全第一责任人认可。
8、 周期
8.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与考核每年应进行一次。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9
鉴于目前外单位来厂施工人员较多,管理难度较大,为确保安全生产,减少事故隐患,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对有关管理规定重申如下:
a1各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时应遵守股份公司的所有安全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服从我公司主管部门、施工所在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指挥。与所在车间搞好配合作业,不得私自改变作业区域和作业时间,不能无故影响我公司的正常生产。
a2每个施工单位,必须有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对危险作业场所要做出明显的.围栏,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a3施工现场的停、送电必须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公司主管地段的电工进行。施工单位不能自行在我公司主电源线上接线和拉闸停电。断电检修必须挂相应的警示标志,严禁带电冒险作业。
a4施工动火时必须到企策部办理动火手续,准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持动火证动火。动火证一次一开,过期作废。
a5现场施工的电工、电焊工、司机、架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证件)上岗。
a6现场需接临时线的,必须到制造部办理临时用电手续,并按照规定挂牌安装、定期拆除。临时电源必须有总开关,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保护用熔断器必须与设备负荷匹配。
a7对以上1-6条规定,发现违章一次罚款200-1000元。对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另行从重处罚。
a8进入车间必须戴安全帽,不允许穿拖鞋、短裤,不允许光背上岗。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a9进入公司内部严禁吸烟。违者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a10以上规定由安技处监督执行,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企策部有权令其停工整顿,严重者驱逐出厂。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10
1
总则
1.1
为维护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推动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以法制手段与行政手段、思想政治教育与经济制裁相结合,实行凭功受奖、论过受罚、赏罚严明的原则。
1.3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由安技部门归口管理,各分厂(分公司)、部门均应把安全生产奖惩列入员工考核内容。
2
奖惩条件
2.1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群体和员工,由安技部门或由其提请公司主管领导批给子一次性奖励。
2.1.1
在劳动保护方面有创造发明,积极推广新技术,对防止职业危害及人身伤害事故取得突出效果的;
2.1.2
对劳动安全工作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2.1.3
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排除险情,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
2.1.4
在事故抢救中不畏危险,奋不顾身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生命免受损害或减轻损害的;
2.1.5
敢于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因而避免发生事故的;
2.1.6
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的.。
2.2
对以上群体和员工的奖励分为:表彰、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和发给的一次性奖金。
2.3
奖励经费从公司奖励基金或税后留利中专项列支。
3
处罚条件
3.1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群体和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3.1.1
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不力,分厂(分公司)、部门管理混乱,员工无章可循,造成重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
3.1.2
安全教育与检查督促不力,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预防措施进行整改而造成各类重大事故的;
3.1.3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
3.1.4
由于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
3.1.5
由于擅自动用他人设备,损坏或拆除安全设施等原因而造成各类重大事故者;
3.1.6
新建、改建、扩建及革新、挖潜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评审的;
3.1.7
违反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责任者;
3.1.8
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及女员工进入作业场所不戴安全帽者;
3.1.9
危险作业不办理审批手续者;
3.1.10
无操作证而单独操作者;
3.1.11
带小孩进入作业场所者;
3.1.12
穿拖鞋(有限定的除外)、赤膊、敞衣、穿裙、穿高跟鞋进入生产作业区域者;
3.1.13
交通运输车辆人物混装者或者未戴安全防护排气罩进入油化库的车辆驾驶人员。
3.2
凡属触犯上列各条之一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应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有关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可并处),特别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3.3
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11
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项目部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按公司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管理目标要求)。
第三条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项目部领导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领导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做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项目部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资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五条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上级单位通报表扬的,项目部视情况予以现金奖励。
第六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七条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所管施工区域内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区域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3、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的,对工地区域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4、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1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3、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50―200元罚款。
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区负责人50―200元罚款。
7、项目部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合格等级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8、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四)工伤事故
1、所管工区内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事故部门50―500元,主管技术员罚当月工资10―30%。
2、所管工区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事故班组3000―5000元,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的10―30%。
3、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
3、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
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1)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罚款。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八条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有关人员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所管施工区域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第九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12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文明进行,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梅县富力项目部所有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
3 考核依据
3.1 项目经理签署《安全承诺》,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3.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3.3 每名管理员与项目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4 管理员多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3.5 项目副经理负责安全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 <>报项目经理审批。
3.6 各主管负责本各自片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
4 实施细则
4.1 一般规定
4.1.1 项目部年终总结时,由各主管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员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项目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2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主管推荐,公司安全主任审议,项目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3 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主任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片区、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4 所罚款项由财务科从被罚主管部门或个人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对所罚款项,财务科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中,由财务科掌握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4.1.5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4.1.6 安全员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和安全主任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4.2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和/或物质奖励。
4.2.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片区和个人,各奖励200元和100元。
4.2.2 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片区和个人,各奖励100元。
4.2.3 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100元。
4.2.4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主管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
4.2.5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50元。
4.2.6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20xx元。
4.2.7 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200元到1000元。
4.2.8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元。
4.3 处罚
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风险抵押金收入。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等。
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1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3.1.1 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20xx元和500元的罚款,对责任片区班组进行通报批评,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或停职检查。
4.3.1.2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片区班组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1.3 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责任片区班组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4.3.2 违章违纪处罚
4.3.2.1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工人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2 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50元的罚款。
4.3.2.3 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元的罚款。
4.3.2.4 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5 对施工现场安全通道不畅通的主管片区,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4.3.2.6 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2.7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
4.3.3 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3.3.1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4.3.3.2 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
4.3.3.3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班组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班组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班组,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4.3.4 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4.1 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3.4.2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4.3.4.3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
4.3.4.4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4.3.4.5 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4.3.4.6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7 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8 对设备长久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9 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4.3.4.10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
4.3.5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具体减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3.5.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3.5.2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项目部以外其它原因的。
4.3.5.3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
4.3.5.4 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订防范措施的。
4.3.6 其他处罚
4.3.6.1发生事故时,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6.2 发生事故需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由公司研究决定,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逐月扣完。
5 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13
为切实规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行业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进一步营造健康蓬勃的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安监总局、公路部下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宣传:
1、公司相关部门应采取多种手段,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宣传活动形式包括:媒体宣传(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网络等),场所宣传(标语、横幅、墙报、黑板报等),活动宣传(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安全生产月)等。
2、安全生产宣传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及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技能、事故经验教训等。
3、公司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纳入年度对相关部门及司乘人员安全管理目标内容。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培训对象、要求: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依据对象性质不同分为管理人员和司乘人员。
2、安全管理人员及司乘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岗位资格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并自觉接受再教育。
3、管理人员初次上岗培训和再教育培训按照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执行。每年不少于2次。
4、司乘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初次上岗培训应根据岗位要求执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其日常性和临时性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公司根据相关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二)、安全管理人员及司乘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
2、企业管理基本知识,涉及道路运输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3、重大隐患治理、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重特大事故防范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的.有关规定;
4、安全生产工作中科技知识与手段的应用;
5、典型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
6、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公司每年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进行实施。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形式可以采取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班、竞赛、知识问答、现场演练、专家授课及外出学习等方式进行。
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各类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14
1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生产单位。
3安全生产教育
3.1每年由生产单位自行组织对员工专门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
3.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3新进公司的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3.4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等。
3.5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在生产现场从事作业或管理活动。
3.6公司办公室对生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安全管理小组
4.1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单位负责人任小组组长。
4.2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4.2.1对各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4.2.2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
4.2.3有权对有关安全措施及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进行审定。
4.2.4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采取处理措施。
5安全生产检查
5.1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进行。
5.2定期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安全管理小组组长主持,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参加。
5.3经常性检查
5.3.1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5.3.2安全员及各班组兼职安全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5.3.3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
5.4自检、互检、交接检
5.4.1自检:班组作业前、后对自身的作业环境和工作程序进行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5.4.2互检:交叉作业时,班组之间相互检查监督,共同遵章守纪。
5.4.3交接检:上道工序完成的设施移交下道工序前,由上道工序班组进行自检明确人无误时方能移交下道工序班组;下道工序班组在使用前,应同上道工序班组共同进行安全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下道工序班组方可使用。
5.5发现隐患的部位,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5.6定期检查及专项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证。
6安全管理
6.1下列能够引起人身及火灾、爆炸事故的直接因素,都必须列入管理对象:
6.1.1各类机械设备,手动、电动工具,电路、电力设施,堆置物、建筑物,油库、仓库等。
6.1.2易爆炸物,如锅炉、压力容器、火药、炸药等。
6.1.3强酸、强碱及亚硝酸钠等有腐蚀、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
6.1.4与地面位置相差较大的作业如登高、高温、热蒸汽、超低温物体等。
6.2重点部位的管理
6.2.1要求对存有危险作业部位(工段)、不安全状态(因素)和国家、行业有规定的防范对象进行挂牌警示、作安全标志、划重点防护区或安全警戒区,并建立重点部位档案。
6.2.2重点防护区、警戒区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a)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存放杂物、施工、携带火种。
b)在警戒区域附近实施明火作业或爆破作业前,必须通知安全员,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后才能进行。
c)机动车辆在警戒区域不得超速行驶与停留,人员不得在警戒线内逗留;
d)警戒区域内,未经分管领导允许并由专门人员陪同不得到现场参观。
6.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摘除警示和安全标记。
6.3个人及设备的管理
6.3.1生产个人有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的义务。
6.3.2生产个人应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遵守有关设备及工艺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毒、有害物等的管理规定。
6.3.3生产个人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6.3.4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设备技术操作规程,并确保这些操作规程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
6.3.5设备管理及使用部门应制定对机械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检修应包括影响设备及安全的所有部位、部件、各种仪器仪表等。
6.3.6对设备的检修情况应形成记录,存档备查。
6.4消防安全
6.4.1对存有火灾隐患的地点、部位、场所,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设置防火标志或标语,并配备消防器材、器具。
6.4.2应建立明火作业及安全用电制度。电器线路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严禁乱搭乱接。从事电气焊、烘烤作业时,应做好周围的防护措施。
6.4.3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按其性能安全使用、贮存,并严格管理。
6.4.4所有仓库内贮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分堆存放并留出间隔和通道,库内必须保持清洁,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
6.4.5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要责任到人,经常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完整、性能良好。
6.4.6水防器材应每一年、干粉灭火器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标准检查,并做好记录。
6.4.7消防器材应按规定放置,除检验救灾用于灭火外,严禁乱动、挪作他用。
6.4.8生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有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检查、保养。
7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7.1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性,服从管理。
7.2班前班组长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教育,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对他人人身安全的防护意识。
7.3各班组长根据员工身体状况分配生产任务。特种作业人员生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7.4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命令。
7.5严禁不了解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员工和未持证上岗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7.6进入现场作业必须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8安全责任目标管理
8.1生产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按责任中安全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并于各部门及生产车间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8.2安全目标责任书必须明确事故指标、安全指标和安全生产达到的标准,及奖罚硬指标。
9安全管理考核
9.1为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生产现场达到安全文明卫生标准,按安全管理目标对生产单位管理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
9.2考核成绩纳入个人工作业绩并与个人工资挂钩。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职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六条企业总经理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以下六条。
1、遵守国家、省、市和管理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总经理的任期目标要有安全生产内容,把安全管理纳入企业管理工作计划。每年应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一定的安全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安全项目。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工业卫生要求。
5、负责对本企业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结合本企业的生产技术特点,组织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制度主要包括:职工安全生产守则、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化学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职工安全教育档案、事故档案、设备档案、事故隐患整改档案等)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各部门经理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以下九条。
1、组织、指导、督促本部门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落实。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合理安排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定期召开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
5、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6、建立本部门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7、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巡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并督促部门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
8、协助和参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9、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安全生产任务。
第八条公司基层员工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共包括以下四条。
1、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生产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九条企业以追求“零事故”为目标,具体项目包括以下六条。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有责任的电网事故。
3、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
5、无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无“五误”事故及人员责任事故。
6、不发生因违反调度纪律而造成的事故。
第十条为实现上述安全生产目标,企业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各级的管理目标如下所示。
1、公司不发生人身重伤,杜绝人身死亡和重大设备损坏。
2、部门控制一类障碍和人身轻伤,不发生重伤和责任事故,杜绝违章指挥和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3、生产班组控制异常,不发生障碍和轻伤,杜绝一切违章作业。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本企业总经理、部门经理以及各安全负责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本企业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企业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各类安全教育合格证按规定复审,逾期不复审,合格证无效。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每两年由发证单位复审一次。
第五章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每月月末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提出下月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及要求。
第十七条各部门每月初,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开展一天的安全生产日活动。
第十八条各班组每星期一安排本周的安全生产活动,时间不少于半小时,活动内容主要总结上周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和执行各项规程制度情况,通报忽视安全的现象以及近段时间下发的各类事故,传达领导指示和会议纪要等。同时,针对本周即将进行的主要工作,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及要求。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风险评价,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二条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操作的设备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再进行操作。内容如下。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第二十三条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是否有员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员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第二十四条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企业每年对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第七章安全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消除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二十八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九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的,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事故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由国家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部门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毁,使正常生产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501元,小于3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3001元,小于1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10001元的事故。
第三十五条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识,详细记录、拍照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部门主管部门(领导)和公司办公室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1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过程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者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三十六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公司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人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司机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部门领导。部门应在5天内将肇事司机报告随本部门报告一并送交办公室备案。
2、对员工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2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按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司机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节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全厂通报。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发生事故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20%工资。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10%的工资。第三十七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人力资源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部门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采取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取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自移动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工作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完善和废止,交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若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和最终结果,分为安全管理、现场管理、事故控制三部分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即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考核评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项目部)和个人(项目经理、安全人员、其他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章考核评价
第五条安全生产考核评价采取考核评分制。
一、考核评价各单位本部,使用附表1、2、3,标准分为200分。
二、考核评价项目部、二级单位,使用附表4、5、6、7,标准分为200分。
三、对各单位综合考核评价时,既考评各单位本部,又考评项目部(考评项目为联营体时,联营体考核得分按股权比例计入各单位),使用附表8,标准分为200分。考核得分180-200分的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优秀单位; 160-179.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单位;140—159.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合格单位;14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合格单位。
四、对夹江水工厂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评价时,考虑其生产的特殊性,按照附表9—14及其相应的说明要求进行考核。
五、对各单位的综合考核得分,折合成百分制后,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终考核得分,计入集团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安全生产考核评分表的构成及考核评价说明:
一、附表1为考核各单位本部评分汇总表。
二、附表2为考核各单位事故控制评价表,事故包括生产性死亡、生产性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三、附表3为考核各单位本部安全管理评价表。
四、附表4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评分汇总表。
五、附表5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事故控制评价表。
六、附表6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安全管理评价表。
七、附表7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现场管理评价表。
八、评分表中每个考核项,完成较好的,得基准分;一般的,得一半分;没做或较差的,不得分。
九、考核时,按照评分表中的规定内容,逐项进行考核评分,采取分数扣除法,按照表内各项具体扣分要求累计扣分,单项最低得分为0分。
第七条对考核得分相同的单位,其考核评价排序以施工难度较大、重大危险因素较多者排前。
第八条安全事故归属划分原则。
一、分包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是发包单位的,计入发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是分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的,计入分包单位。
二、联营体发生的安全事故,按联营体的属性划分。属于紧密性联营体的,按联营份额比例计入相应的母体单位;属于松散型联营体的,计入发生事故的联营成员所在的母体单位。
三、临时用工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劳务合同划分,计入用人单位。
第三章评先评优
第九条集团公司每年开展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活动,对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予以表彰。
第十条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本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得分160分以上;
2、上年度被考评为安全生产良好或优秀单位。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经集团公司或所在单位考核(需经集团公司核准)得分160分以上;
2、项目开工满一年以上;
3、自项目开工或上年度被考评为安全生产良好或优秀项目部;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所在的项目部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
2、本人在该项目任职满一年以上;
3、本人近两年内没有安全生产管理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在考评为良好和优秀的单位中产生,具体的评选数量,由集团公司安委会根据考核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控制在良好和优秀单位总数的30%左右。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和优秀项目经理的产生由各单位推荐,报集团公司批准。推荐的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数量(优秀项目经理的人数)规定如下:
1、年产值2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5个(人);
2、年产值10-20亿元的,不超过3个(人);
3、年产值5—10亿元的,不超过2个(人);
4、年产值5亿元以下的,不超过1个(人)。
第十五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年薪的绩效部分,增加10% ,以示嘉奖;被考评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及以上单位的,其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年薪的绩效部分,增加3%,以示鼓励。
第十六条被评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和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的`,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各单位依据本单位有关规定对受表彰的项目部、项目经理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各单位安全部门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并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所在单位被考核得分160分以上;
2、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
3、部门工作规范、钻研业务、工作敬业、坚持原则;
4、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
5、安全信息、报表和述职报告等报送齐全、及时、准确。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每年下半年,组成若干考核组,考核组长由集团公司任命,并就考核任务、具体要求、组织纪律等进行专项培训,确保考核规范、公正。考核结束后,集中总结汇报,归类分析,反馈整改意见和要求。以考核检查为载体,不断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第十九条对项目部的考核检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每个单位的抽查数量不少于2个项目部。为使抽查结果具有代表性,被抽查的项目部,应在考核组长培训期间(或在考核单位本部时)随机确定,不得提前通知被检单位或项目部。
第二十条各单位负责对所属二级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并制定考核细则和实施办法,考核面不应低于项目总数的30%;包括本年度其他各类方式的安全检查在内的考核检查面,应达到项目总数的100%。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初(或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检查工作总结报送集团公司,并按要求推荐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优秀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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