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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店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30 17:32:3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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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店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洗车店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洗车店管理制度

洗车店管理制度1

  公司员工车辆日益增多,经常由于员工车辆的清洗会影响到客户车辆交车时光的延长,同时洗车台次的增加也会影响到洗车的质量,从而影响客户满意度并增加售后运营成本,因此制定以下制度规范洗车事宜。

  一、 免费洗车只对在本厂维修的车辆、商品车、出险代步车及试乘试驾开放,上述车辆一律凭票洗车,对无票车辆,洗车员有权拒绝清洗。

  二、严禁员工车辆在正常上班时光内交由洗车组清洗(除当天有过有偿维修的车辆),如发现洗车票中有本公司员工的车辆(当天无有偿维修),一律不计提成,对洗车组人员每人处以50元/车。

  三、试乘试驾、商品车及出险代步车的清洗须在非忙时进行,如上班后半小时或下班前半小时内完成。公司车辆在清洗时要遵循洗车秩序,不得插队,清洗完毕应立即移出洗车区,不得堵塞交通。

  四、对于客户来店只要求洗车的,SA有权拒绝客户的要求,但务必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对保养或维修车辆,客户本次未要求洗车的,SA一律发放一张洗车票,客户可根据自我的.时光自行开车来店洗车。

  五、各主管、SA要严管手中的洗车票,不得随意将洗车票交于非维修车辆的车主,发现此类状况,每次考核100元。洗车票上须注明车牌、日期、是否维修、开票人,开票人务必是SA或钣喷主管的签字,否则无效,如发现假冒他人签字的行为,考核100元/次。

洗车店管理制度2

  第一章、作息制度

  一、上班时间实行早晚班制度,洗车人员分为两组,分别轮换值班,每日值晚班人员负责毛巾的清洗及设备的保管归位,现场卫生打扫。上班时间:早班8:00~18:00

  晚班11:00~21:00

  另:收银员原则上上班时间为9:00~19:00,但必须等到最后一位客户离开并核对交接好当日账目才能下班。

  二、每月休息日4天,节假日不得安排休息。(轮休制度,每天休息人数不得超过1人)。

  三、考勤统计及评价

  1、收银员负责每天的考勤记录,店长负责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 2、考勤奖惩办法。 ①迟到。迟到0~30分钟扣5元,迟到30~60分钟扣10元,迟到60分钟以上扣15元。

  ②早退。早退10~30分钟扣5元,早退30~60分钟扣10元,早退60分钟以上扣15元。

  ③旷工。旷工一天罚款30元并扣除当日工资。

  ④请假。请假需至少提前一天上报店长,每月请假天数

  不得超过一天,因重大原因需请假一天以上的,需出具请假条并征得店长同意,请假扣除当日工资。

  ⑤请假超期。按旷工处理。

  四、轮序制度

  洗车人员每两人一组分组,按当日签到先后顺序接待客

  户。新客户到场时,若当值轮序组员正在为其他客户服务,则由空闲组接待,当值组算作轮空,下一轮可优先接待。若当值轮序组员因私事不在岗则跳过,不予后补。

  第二章、员工礼仪

  一、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着工作服,工服必须整洁干净

  二、正确使用公司的物品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三、公司的物品不能野蛮对待,挪为私用。若故意损毁公司物品罚款200元,并照价赔偿。

  五、顾客车上的任何物品,不能顺手牵羊,违反者罚款1000元并予以除名,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

  六、贯彻“顾客就是上帝”原则,所有现场工作人员不允许挑拣客户,不允许背后议论客户,不允许摆脸色给客户看;在接待客户的'过程中务必要做到有问必答、热情周到。

  七、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店长。

  八、凡与顾客发生争执的,一次处20元罚款,情况严重者将予以开除。

  九、为客户清洗内饰或者车身时,注意规范操作,因个人失误造成的客户物品或车辆损毁,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十、所有工作人员之间务必团结互助,一致努力创造价值。与同事之间争斗,对同事恶意攻击,破坏团队安定团结者,处以3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开除。

  第三章设备工具使用、采购、申领一、每月25日前店长将下月的用品汇总制表,报公司采购,紧急物品价格在200元以内,店长可先行采购再凭相关票据报销。

  二、洗车场的设备的管理、维护落实到个人(见设备清单),责任人必须按时检查及维护,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店长。

  三、发到个人手里的工具应保管好,工具使用期限内损坏、丢失,再申领时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岗位设置及奖金方案

  一、洗车房设三个岗位:店长、洗车工、收银员。

  二、店长全面负责洗车场的管理工作(如: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洗车人员的技术培训、店面物品的采购申报、洗车场器械的管理及维护、客户投诉的处理、业务繁忙时的协调配合等)。

  三、洗车工负责车辆清洁及其他汽车美容服务工作。

  四、收银员负责洗车费的收取、洗车卡的办理、客户来电的接听登记、现场产品的销售和洗车款的整理核对工作。

  五、待遇方案

  六、新招聘员工前一个月为学习试用期,只发放2000元/月底工资,学习期满合格从第二个月计发提成。(若学习能力极强,业务能力提升迅速的,店长审核后上报公司,经考察合格后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第五章洗车流程

  一、车辆来场后洗车人员将洗车价格及相关事项告知顾客,要求顾客将车开到合适的位置,检查完车身状况后,由收银员填写销售单,作为顾客交款依据。

  二、车辆经机洗完毕后,店长及洗车工将车辆指引到擦车位,洗车工将进行车内洗尘、外观擦拭。

  三、顾客结账时收银员应询问顾客是现金还是会员卡结帐,若为现金结帐收银员收取现金后,应在销售单上签字,并将销售单留存;会员卡结算的应在相应的登记册上做好标示并要求顾客在销售单上签字予以确认。由于洗车工的疏忽导致跑单的,一次扣洗车工20元。

  四、收银员每天仔细核对洗车款,分清现金消费和洗车卡的销售款项并在规定时间与公司财务人员核对,同时作好洗车场的日报表。

  五、洗车场为长期洗车的顾客提供会员卡及洗车优惠:

  注:本规定从20xx年9月12日起开始执行。

洗车店管理制度3

  为加强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转,节省车辆使用开支,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管理

  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管护,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原则

  先急后缓,优先案件查办,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车辆使用管理

  (一)没有派出的公务车辆原则上必须停放在单位停车场或指定停车点。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车辆一律收回本单位指定停放,若因乱停乱放,造成车辆丢失、损坏或罚款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出差人员必须填写派车申报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办公室统筹调派车辆;离开市辖区用车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否则一律不报销相关费用,并追缴车辆费用和追究相关责任。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专职驾驶员不够安排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且技术熟练的一般工作人员驾驶,其他人员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

  (五)驾驶员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驾驶员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办公室报告。

  (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除因特殊情况违反交通法规外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特殊情况违章的须由驾驶员书面写了情况并由同乘领导签字确认。

  (七)禁止公车私用,驾驶员不得搭乘非本单位或非公务安排人员,若因此违规和造成的事故责任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四、关于车辆加油

  行车加油,原则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才可现金加油,并由同行领导签字认可。

  五、关于车辆维修

  (一)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小故障由驾驶员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驾驶员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

  (二)在市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

  六、关于车辆管护

  (一)车辆与驾驶员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调整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驾驶人员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统一到定点地方洗车。

  (三)车辆年审、养路费购置、车辆保险由办公室安排人员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关于驾驶员管理

  每个季度末,由单位办公室统计好每位驾驶员本季度外出公差、维修、用油等情况报单位领导,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非出差时,驾驶员一律到办公室正常上班,等候调派。驾驶员请假期间,一律将车钥匙交由办公室保管,便于调派车辆,销假后再安排驾车。

洗车店管理制度4

  洗车质量标准

  1、车漆表面没有水痕、各部件接缝处无污垢水渍

  2、玻璃内外没有水渍、油渍、虫渍、水痕

  3、反光镜呈清晰镜面效果,无水渍,水痕;内饰仪表台无灰尘,烟缸无烟灰,座椅无灰尘,坐垫摆放整齐不凌乱,地板无沙粒,无灰尘,清洗后的脚垫无水迹

  4、门边四个门框部位没有水痕、灰尘、污垢等;底边眼睛看得到的地方没有水痕、灰尘、污垢等;

  5、轮毂无污垢,看得到的地方无污垢,无水渍

  6、轮胎无泥沙,看得到的地方发出明显光亮

  7、发动机仓表面无污渍、水痕;

  8、脚垫清洁后的'脚垫无沙粒、无水痕

  9、前面进气栅无水痕,镀铬件明显发亮

  10、后背箱东西排放整洁,地垫上无沙粒,无灰尘

  11、后排气管看得到的地方手摸无灰

洗车店管理制度5

  一、洗车场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1、收银员资金安全:符合公司收银资金管理规定。收银出现短款时,由收银员全额承担短款金额领取、归还备用金;及时准确缴纳营业款;不得擅自将收银资金挪做他用,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实习协议,赔偿公司相关损失,严重者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工作技能: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正常参加工间操及所有培训、集体活动等,试用期满后严格按照业绩考核标准考核,考核标准如下:

  ①收银员开票速度:

  ②洗车员、擦车员相互监督,发现清洗不干净一次罚款20元,引起客户投诉罚款50元。

  3、款台保洁:保持收款台、洗车场的地面、桌面清洁、卫生、无杂物和私人物品,检查不合格1次罚款3元。

  4、所有员工不允许与顾客发生争执,情节严重者则开除。

  5、爱护员工宿舍卫生及公共物品,损坏照价赔偿。

  二、考勤奖惩办法

  1、迟到、早退:0—30分钟扣5元,迟到、早退:30—60分钟扣10元,迟到,早退:6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2、旷工:旷工一次扣3天工资,当月无考评优秀员工资格,连续3天旷工视自动离职公司将不发当月工资。

  3、请假:请假半分钟不扣任何工资,1个小时扣10元,请假一天扣当日工资和全勤奖,请假超过一天必须提前一天写请假条,请假三天以上必须提前十天向主管批准,在管理员同意的情况下方可休假,请假超期。一天扣20元,请假未经批准自行休假者视旷工处理。(没有请假条视为旷工)

  4、上班时间没有上级主管的批准不得随意开动客户车辆,违者处罚200元,造成重大损失者所有的责任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与公司无关。

  5、上班时间任何人不得在销售展厅的沙发上睡觉,违者处50元罚款并扣除当月奖金。

  6、雨天天晴后,三天不能请假。违者扣当天工资并处罚50元。

  三、洗车场员工礼仪管理制度

  1、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着工作服,工服必须整洁干净

  2、正确使用公司的物品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3、公司的物品不能野蛮对待,挪为私用。若故意损毁公司物品罚款200元,并照价赔偿。

  4、有客户来洗车或咨询时,马上热情接待,并问好,顾客离开时应致谢并道“谢谢光临,请慢走。”

  5、顾客车上的任何物品,不能顺手牵羊,违反者罚款1000元并予以除名,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

  6、贯彻“顾客就是上帝”原则,所有现场工作人员不允许挑拣客户,不允许背后议论客户,不允许摆脸色给客户看;在接待客户的.过程中务必要做到有问必答、热情周到。

  7、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店长。

  8、凡与顾客发生争执的,一次处20元罚款,情况严重者将予以开除。

  9、为客户清洗内饰或者车身时,注意规范操作,因个人失误造成的客户物品或车辆损毁,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10、所有工作人员之间务必团结互助,一致努力创造价值。

洗车店管理制度6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和县城镇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内开办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洗车场,是指在县城镇以上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内从事为城市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的城市洗车站、场、点。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条:惠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城市洗车场建设和城市车辆清洗服务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场地设置联审和开业后场地年度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水许可办理、排水管网连接,对洗车场占道经营、损坏路政设施、沉沙设施不合格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污许可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洗车场污水处理不合格、噪声排放超标等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交警支队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出入口指示标志的设置,对指示标志不全、影响道路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环卫局负责对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污水横流、乱吊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乱搭建、改变场地使用功能开办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交通局依据自身职能负责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市规划、公安、工商、公用事业、环卫、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是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设置、开业联审和年度评估工作成员单位,应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城镇和市区惠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洗车场建设和车辆清洗服务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五条:城市洗车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牵头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国土、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和设置。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需在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城镇城市规划区申请设立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城市洗车场,应向所在市、县(区)牵头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经联审会议审查通过,并依法到各相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城市排水许可、排污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防盗、防火等规定;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冲洗、停车场地;

  (三)冲洗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四)有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系统,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不占用城市道路;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因故需变更、扩大洗车场业务的,必须提前20日向牵头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市区惠城中心城区(三环路内)新开设的城市洗车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不得设置在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

  (二)在室内经营;

  (三)冲洗设备齐备;

  (四)新建的具备100㎡(原有的不低于60㎡)以上的冲洗、擦车场地(办公、堆放杂物等场地除外);

  (五)具备××以上的沉沙池和三级污水处理系统;

  (六)经营场地、门面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噪音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七)有公用事业、环保、工商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营业执照。

  各县城镇和市区惠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洗车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的牵头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城市洗车场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牵头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联审会议验收合格的,由牵头或主管部门向其出具允许经营洗车场的批准文件。经营者需具备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运营。

  城市洗车场经营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每年的12月10日前,由城市洗车场经营者提出申请,经联审会议评估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严禁未经批准的城市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有偿服务活动。

  第九条:依法开办的城市洗车场,应按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或采取其他不合法手段强制车辆清洗。

  第十条:城市洗车场提供的车辆清洁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城市洗车场收取车辆清洁服务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标价牌下方应填写:“价格举报电话12358,以及所在市、县(区)物价部门监制”字样。

  第十一条:城市洗车场应在场前标明名称,场内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洗车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洗车场工作人员在清洗过程中造成被洗车辆损坏时,洗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洗车场应按《城市排水许可办法》的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并由专业服务队伍定期有偿对其清污,不得破坏城市排水设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及江河湖泊。

  第十三条:城市洗车场的洗车工具和设施应按规定要求摆放整齐。在经营中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化带和其他公共场地、绿地,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城市观瞻。

  第十四条:城市洗车场管理牵头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洗车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车辆驾驶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投诉。

  对洗车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用事业、环保、环卫、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城市洗车场管理牵头或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洗车场建设和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投入运营的城市洗车场,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开办又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城市洗车场,或虽经批准开办但不符合建场条件、设备简陋、强制洗车、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管理混乱的城市洗车场,由城市洗车场管理牵头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符合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建场条件,经过整改,符合标准的洗车场,由联审小组规定时间,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重新登记。

  (三)对设置在住宅区内或周边的洗车场,因噪声扰民等原因,引起群众投诉不断的,引导其迁出市区惠城中心城区和县城镇以上城市密集区或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